“悬赏人”拒付酬金 “拾包人”法庭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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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2:2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住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李女士无意中在一电影院拾到一个装有价值15万元钱物的皮包。遗失皮包的朱女士,在某报纸上打出广告悬赏,凡捡到此包愿意归还者,给付赏金15000元,可当李女士将包还给朱女士时,朱女士突然变卦拒付酬金。李女士将朱女士告上法院,终获得酬金。 报上登出悬赏广告
去年国庆节,李女士在大连市的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李女士在一个座位上发现了一小皮包,无人认领。她将包拿回家打开一看,包里现金、存折、首饰等价值在15万元左右。 几天后李女士在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讲的正是朱女士在某个电影院丢失了一个内存重要证件的小皮包,凡是拾到者愿意归还的,朱女士将付给归还者人民币15000元作为酬金。李女士同家人见了朱女士还包。朱女士当场提出一个问题,她说,包里有她本人的地址,应该给她打一个电话,为什么在看到了悬赏广告之后才同她联系呢?朱女士认为,李女士本人的诚信有问题,拒付酬金。 告上法院一审败诉 随后,李女士将朱女士告上当地区法院,要求朱女士无条件地付给她15000元酬金。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败诉了。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并认为,李女士可以通过皮包内有关失主的个人信息找到朱女士,但是李女士却没有主动归还,李女士的做法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审获胜拿回酬金 二审时,孙国华律师在法庭认为,朱女士悬赏寻物的法律实质是一个合同法上的要约行为,当李女士归还皮包时,悬赏合同便有效成立了。因此,李女士想获得酬金的心理并没有过错,应当给付李女士15000元的酬金。孙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再次判决朱女士给付李女士15000元的酬金,李女士终于得到了这份酬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