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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周正毅一审被判3年的判罚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5:0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1日电(记者崔丽)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今天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对两种罪名刑法本身规定了较低的处罚,周正毅两罪获刑仅3年,“是较低的刑期”。

  今天,新华社的报道称,周正毅被法院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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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样的判决,有质疑说:周正毅犯两个罪,分别获刑2年6个月、1年,为什么他的刑期不是3年6个月?

  “刑法对数罪并罚的刑期执行,并不是简单的‘加法’,而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陈兴良教授解释,所谓“限制加重”,即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的一个刑罚以上、数罪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有数罪的罪犯,既不失之过严,又不失之过宽的原则。”

  刑法规定,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陈教授认为,由于对两种罪名刑法本身规定了较低的处罚,周正毅两罪获刑仅3年,“是较低的刑期”。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目前刑法的处罚力度疲软,不利于打击此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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