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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专家:接受脑死亡不只是科技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6:25 中国青年报

  专访亚洲生命伦理学协会会长邱仁宗 接受脑死亡不只是科技问题

  记者 蓝燕

  本报北京6月1日电

  邱仁宗研究了一辈子生命伦理学,他认为,对于中国人来说,心脏是人类生命中枢的看法似乎更为强烈,至少从孟子开始,就认为心脏是血液和精神活动中心(“心之官为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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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到脑死亡概念是一次范式的转换。这种转换包括生命观、死亡观的转变,认知上的转变,也包括感情上的转变。毕竟,心脏停止跳动,是人们在直觉上和感情上容易接受的死亡概念,容易与悲痛的感情联系在一起。

  日本国民到1997年才部分接受脑死亡概念,是年日本法律决定心脏死亡和脑死亡概念并存,由当事人选择。现在没有接受脑死亡的恐怕就是中国大陆了(香港、台湾已经接受脑死亡)。这一方面说明,只要经过理性的讨论,人们最终能够接受脑死亡概念,另一方面也说明,接受脑死亡不只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

  脑死亡问题在我国也争论已久,在有关的争论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作为一种更加科学的死亡概念,脑死亡能不能坚持生命伦理学的无伤、有利、尊重和公正原则?能否保护有关各方的利益,防止被人利用来伤害他人?

  邱仁宗说,脑死亡会遭遇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问题。抢救人生命的资源属于稀缺资源,将稀缺的资源不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却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这是一种资源分配的不公正。一部分人将由于分配不到这些资源而死去或被耽误。

  邱仁宗同时认为,脑死标准事关生命权利,必须要由有权制定条例或法律的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制定颁布。死亡标准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脑死亡标准的确定至少涉及对这一条法律的解释:什么时候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经丧失?因此,他个人认为,由一家医院来试行脑死亡标准,是不妥当、不可取的,即使家属同意这样做,他们仍然可以在他们认为需要时控告医生和医院,因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个基本权利不可让与。

  焦点词汇:脑死亡

  传统上,我国一直以心跳呼吸停止、反射消失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这是通常所说的“心死亡”。脑死亡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出现的死亡。脑死亡包括3个方面:大脑皮层死亡、脑干死亡、全脑死亡。国际医学界认为,在排除病人处于低温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的影响的前提下,自主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观察至少1小时(应用人工呼吸者,停用呼吸器后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没有自动或继发于疼痛刺激的活动,双侧瞳孔扩大、固定,无任何神经反射活动,脑电图显示脑电波消失或呈水平线,所有上述状况在24小时内无变化,虽然心脏在跳动,就可宣布死亡。

  “脑死亡”与“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苏醒。但脑死亡的病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没有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平直的线。脑死亡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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