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虽改嫁 赡养公公不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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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6:52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见习记者雷宇通讯员韩朝贵、张兴利报道:虽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关系,但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日前,郧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奇特的赡养纠纷案,被告王华秀、陈德坤夫妇因未履行赡养协议而被法院判决每月支付陈洪德赡养费20元。 原告陈洪德长子陈新贵于去年3月病故,随后陈新贵的遗孀王华秀与外县青年陈德坤结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本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关系,但原、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是双方设立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自协议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非经过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成立,二被告应按原协议履行赡养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