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法律“补丁”不堪重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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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7:50 新华网 | |||||||||
司法部近日公布《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该规定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的出台,自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近日被闹得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据报道,目前,我国公证界的最高法规还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暂行”到今天,这部条例在很多地方已经明显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尤其是,这部法规缺少相关的对公证员的惩戒办法。缺乏严格的公证责任制度,公证业的监督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现实的矛盾,在相关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快速出台相关的法规,此举无疑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 当然,从长远来看,无论是从法律的位阶层次,还是从法律的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来看,仅仅一部《细则》,在法律效力和效果上,无疑是远远不够的,它顶多只能算是临时打了个“补丁”。这样的“缝缝补补”可以解一时之需,但“补丁”的性质又决定了它只能应急。结合现实中已经暴露出来的和可以合理预见的需要调解与规范的矛盾,给公证行为从更高的位阶层次上立法,需求依然很迫切。 其实,法律“补丁”久“穿”不“脱”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的立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许多《条例》、《细则》、《规定》等,一“试行”或“暂行”就是十几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部分条款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甚至和实际相悖,却依然被照用不误,迟迟不见更高位阶的法律跟进。在各类事件特别是恶性事件之后,我们总能听到各种各样的立法呼声,比如拆迁立法、彩票立法等等,这足以说明类似的“补丁”在被运用了很长时间之后,早已是不堪重负了,其法律效力和效果都难以达到公众的合理预期。 我们应该给一些法律“补丁”做必要的清理了。无用的和不合理的,应尽数废除;需要跟进的、亟待完善的,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尚留有空白的,应尽快填补。别再让法律“补丁”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摘编自《工人日报》6月1日 文/舒圣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