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会议精神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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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7:52 新华网 | |||||||||
背景:政法委会议精神成裁定书依据 据《中国青年报》5月28日报道,山东莘县四强化工公司委托吉林省松原市前郭灌区濮源化工油脂公司加工蓖麻籽,在提货时遭强行阻止。四强公司被迫停产,将濮源公司告上法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由加工方给付原告方蓖麻油487吨、蓖麻饼163吨、赔偿经济损失37.8万元的判决。然而,该判决因为松原市政法委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松原市中院根据
直评:这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部门的内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等都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引用其为裁判依据。这是极为浅显的道理。松原市中院居然在裁定书中引用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为裁定的依据,想必其中的问题绝不是我们想像之简单。 党的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机关,主要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在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具体业务上政法委并不能代替司法部门行使职能,政法委也不是法院之上的“终审法院”,其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等等复杂的原因,政法委僭越职权,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干涉司法部门行使职能的事件屡屡发生。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处于地方的管理之下,对于政法委的越权之举无可奈何。 因此,无论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其他的一些检察院,他们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上标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其实都是规避压力的一种方法。一方面,他们要屈从于政法委的压力作出违心的裁判或决定;另一方面,他们又要暗示裁判或决定来自案外的压力,以此躲避公众的责难和日后的检查———这是法院的裁判或检察院的决定出现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的原因。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在公众纷纷对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进行责问之时,笔者对他们表示理解。因为,比起其他法院在实质上是依据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判案却语焉不详的情形,敢于点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客观上让公众明白了判决背后其实有其他的因素,也便于舆论监督。报道说,结束采访时,松原市市委书记杨绍明和市委秘书长王绍俭表示,市委对此案非常重视,将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对该案予以执行解决。 尽管如此,屈从于外来压力办案,仍然是法院的渎职与失职。因为,法院不能抵挡的压力,当事人更加无法抵挡。在当事人并无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他能指望谁来伸张正义?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1日 文/杨涛 求是:“会议精神”不能主导司法判决 将“会议精神”赫然写进法官的裁定书,并成为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作出判定的依据,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念的。试想,如果一个会议的精神就能产生出等同于国家法律的效力,并要代表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老百姓,那谁能不担心自己的生杀予夺大权会被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的“法律”肆意剥夺?社会上岂不是人人自危? 将“会议精神”放在与法律平等的地位,无疑是对法律严肃性和法官权威的严重亵渎,是对司法权威形象的毁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除依法律被剥夺权利之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才应该成为公民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约束公民权利的惟一依据,某个“会议精神”当然不能作为判断公民权利有无的标准,这应该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 法院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地方,其神圣的裁判权正是法律赋予的,法官应该成为不折不扣的法律执行者,怎能成为一个“会议精神”的执行者? 事实上,法官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理应成为案件得以执行的最后决定,这是法律权威性的基本要求,而决不应该再通过某个“部门的会议”或某位领导的“批条”来最后拍板。否则,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老百姓会更加信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法官会大胆地结党营私,当事人会光明正大地行贿,法院就真成了“有理没钱别进来”了。 从程序价值的角度看,将某个“会议精神”作为决定老百姓权利有无的依据,也是对程序正当的亵渎。法律之所以应该被遵守甚至被信仰,是因为这个法律是公开的,是能够为每个人所知悉的。“任何人都有权不被未公布的法律制裁”,这条古老的法律谚语早应深入人心。 一个“会议精神”成为了判决依据,而这个“会议精神”是什么老百姓根本无从知道。他被一个自己根本就无法知道的“规矩”定了罪,司法的公正何存?况且,“精神”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而法官判决应该十分严谨,用“会议精神”作为断案的依据,实在有悖常理。 这个裁定书反映的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反思。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就是法院如何能保证其独立性,如何排除其他部门和个人对于司法的不当干涉,保证每个法官都能只对我们的法律负责,独立判案。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会议精神”才不会再出现在法官的判决书里。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5月31日 文/赵继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