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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10: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记者李京华)都市里的带手机上学的中学生越来越普及,由此却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学生背着家长私下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件。北京市一位正在念初三的15岁女生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这位女生的母亲将销售商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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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最后法院依法一审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据法院介绍,这位女生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女儿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因此她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买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1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完)(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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