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对“选官”权力监督制约应加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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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14:36 新京报 | |||||||||
作者:李丹阳 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中共常州市委在县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中,采取了“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首次以党内制度的形式追究提名者的连带责任。今后,常州市委将对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出现失职失察的首提者,根据其违规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最近几年,我国先后发生的多起恶性贪污腐败案件往往与选官权力不受监督制约有关。譬如,轰动全国的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贪污腐败大案。李真只有中专学历,但28岁就当上省领导秘书,7年间跃升至正厅级领导干部,其平步青云的速度非比寻常。据河北省的老领导和群众称,李真“作风一贯霸道,飞扬跋扈;当秘书时无人能监督,当局长时没有人敢监督,这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是极不正常的”。 就是这样一个人,居然在问题不断的情况下步步高升。究其根源,在于选官权力长期得不到监督和制约,举荐人不需对被举荐人的行为负任何责任,一切都由“一把手”的意志决定。 李真案件提醒人们,必须严把官员选拔关,加强对选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治国首先要治吏”。常州市委的这一做法,正是把加强对选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为反腐倡廉、打造“责任型政府”的首要步骤。 常州市委采取的“首提责任制”具有相当的时效性,富于体制创新的意味。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严峻,相比起来官员腐败特别是选官腐败更是危害巨大。长期以来形成的由“一把手”主导的选官程序,外部力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致使选官领域弊端突出。运用“首提责任制”加强对选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应对选官腐败现象的“破题”之举。 “首提责任制”尝试解决以往选拔官员过程中“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的关系难题。过去选拔任用干部,在形式上都是由组织集体决定,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受主要领导意愿的影响。常州市委探索性地找到连接“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的方法,有利于形成官员选拔中的良性连带责任,保证选官权力不被滥用。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常州市委的做法既吸收了我国传统政府管理体制的合理精髓,又体现出现代政府通过加强内部责任机制以更好地承担外部责任的新型理念,值得称赞。 事实上,对举荐官员进行责任追究,在我国古已有之。战国时期,就有对保举人当官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秦之法,任(保举)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对权力的监督首先应体现在对权力源头———选官环节的监督上,否则,劣质的公共管理者将带给我们无尽的灾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