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拥有各级各类基金会14个基金近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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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14:38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瑾 通讯员 郭义民 綦殿学)《基金会管理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条例》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放宽,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并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同时允许外国人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个人可申请成立基金会
目前,我国和我省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面向社会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条例》实施后,除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立基金会,包括中国内地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居民及其他社会组织。 公益事业支出不达标 撤销 新《条例》鼓励基金会多募钱,多做事,形成良性循环机制。非公募基金的原始基金要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得向公众进行募捐。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只要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即可同时在基金会担任理事。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可以向公众进行募捐,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撤销。 外国人可在我省设基金会 一般情况下,不论基金额度大小,只要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且向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就都可在我省登记。下列两种情况需到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外国人捐资的额度超过该基金会原始基金的50%,且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会。 基金使用不当 赔偿 新《条例》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作具体要求,只作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的慎重行事。 基金使用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了税收优惠的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到税收优惠。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 公务员兼任基金会领导 “拿下” 目前我省已有各级各类基金会14个,拥有基金近亿元。《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理事、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我省将在11月底前完成对基金会证书的换发,对“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的,将在换证前予以纠正。对原始基金不足的,将要求其在2006年5月底前补足;对其余条件不符合《条例》的,将要求其在2005年5月底完成整改。 相关专题:振兴老工业基地--再写辉煌看吉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