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日开庭战火纷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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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8:20 天津日报 | |||||||||
“塔斯曼海轮溢油”索赔案进展 渔民协会能否参与诉讼?起诉是否众渔民真实意思?原告中是否有混水摸鱼之辈?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昨天,天津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塔斯曼海轮溢油索赔”案。此次原告是滦南县渔民协会和该县杨保生等921户渔民及15位养殖户,先主要对原告主体身份进行核对。为增强透明度、公开性,合议庭给原被告双方充分的辩论空间,因原告人数多、案情
昨日庭审的三个焦点问题: 问题1: 渔民协会能否参与诉讼 被告律师语出惊人:本案自始不能成立,渔民协会没有资格参与诉讼。滦南渔民协会起诉时称代表渔民及养殖户索赔,渔民推举杨保生为其诉讼代表人,而非渔民协会。该协会不具有代表渔民提起诉讼的资格,其先前的起诉行为无效,渔民基于一个无效的诉讼所提出的参加该诉讼的请求也不成立。渔民协会只是当地渔民的自发组织,其目的是协调、组织渔业生产,遭受损失的是渔民,而非渔民协会,其无权起诉,并造成了重复索赔。 对此原告表示,因情况紧急,受害渔民人数众多,为避免受害渔民对“塔”轮重复扣押,因此由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及起诉。现鉴于受损渔民的身份及损失情况已核实,已推举出诉讼代表人,决定由后述渔民等加入本案,作为共同原告。渔民协会与渔民两者可保证不对被告重复主张权利。 问题2: 起诉是否众渔民真实意思 被告律师表示,事发后,他们随公证处走访了包括杨保生在内的众多原告渔民。笔录和现场录音表明,渔民们或根本不知道起诉的事,或称诉讼与他们无关,水产局事先已对渔民有了安抚,并在此后“用我们的名义,将官司接下来,如果分钱,也与我们无关。”据此,被告认为起诉并非渔民们的真实意思,此案不能成立。 对上述证据,在场参加诉讼的10多位渔民群情激愤,表示被告律师当时谎称是原告委托的律师和报社记者,是被告律师在欺骗的情况下取得的。上面的话是渔民随口所说,并不属实。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律师调取证据不出示身份证件,证据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问题3: 原告中是否有混水摸鱼之辈 为证明起诉的近千名原告都是在滦南县有合法捕捞许可的渔民,法庭要求原告律师提交证明身份的“三证”。但原告表示,因原告众多,且渔民们每天都要捕捞作业,船舶所有证、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要随船携带,无法收齐。他们在搜集部分证件复印件后,将每位原告的基本情况列一表格,由当地派出所和港监部门核对无误后盖章。他们提交的证据已有厚厚几沓。 被告律师予以反对,认为按法律规定,原告须出示证件原件。据现有证据看,大多捕捞证复印件只有一张,内容不完整,有的证件没有发证机关盖章;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制度,从现有资料看,有的船早已超过13年的报废年限,不能出海作业;而船检证书上应载明航行区域。因受污染地点离岸边较远,马力小的船舶无法到该地点作业,就谈不上因此受损,马力大的船舶可开到远离污染区域地点,也不会因此受损。根据国际公约和索赔手册,这两种船舶不具有索赔资格。为查明事实,原告须提交全部证据原件。被告认为在众原告中难免有“混水摸鱼”之辈,对原告的证据拒绝核对。 原告律师认为,限于客观情况,如提交所有原件,将意味着千余渔民全部停止生产,本着经济诉讼原则,证件原件暂无法全部提供,但他们已出示了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告的举证义务已完成。此外,渔民存在着“套牌”的习惯做法,有的船舶已更新,但未办理更新,被告不应以此为难原告。 背景资料 滦南县渔民协会和该县渔民起诉称,污染事故发生后,全县共有921户渔民受到污染损害,其中网具损失742万余元,停产损失2328万余元;全县有15位养殖户所养殖的共4200亩杂色蛤、文蛤和毛蚶死亡严重,损失达1081万余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4153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