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户籍分离 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籍地升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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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8:20 天津日报 | |||||||||
汪伟李方 本报讯(记者汪伟通讯员李方)昨日从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针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学籍与户籍分离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问题,市中招办提出意见,并作出安排。 回户籍区县升学条件:
1、达到初中毕业标准;2、具有本市正式户口;3、所回区县是学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 回户籍区县升学程序: 1、要求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及家长6月8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2、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中招办分别初审和复审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条件;3、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中招办审核合格的学生,7月16日持学籍所在学校证明信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接受审核并办理志愿填报手续。 市中招办强调,回户籍区县升学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享受学籍所在区县学生的待遇。各有关单位不得排挤学籍在本区县的非本区县户籍的学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