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戒毒女被迫卖淫案续:副院长涉嫌滥用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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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8:35 新华网 | |||||||||
滥用职权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胁迫卖淫的“长洲戒毒所案”今天有了新进展。今天,长洲戒毒所的上级单位———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副院长刘国华,在黄埔区法院出庭接受讯问时表示,“只是代出差的院长进行十几天的审批,不可能一下子很熟悉审批的法规及相关规定”,于是将戒毒女批准让“毒友”带走,戒毒女被强迫卖淫。 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广州长洲戒毒所为创收,以职务行为把戒毒女卖给“鸡头”
中央领导对此案表示了高度关注,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表示:“要以此事件作为由头,整顿广东政法干部队伍。”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2月,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院长张一平出差,由副院长刘国华负责审批长洲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出所问题。刘国华在明知戒毒女戒毒期未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戒掉毒瘾的情况下,将其批准出所。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违反了有关规定———未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来接,而是批准让1名“毒友”出资1000元将其接走,并强迫她们卖淫。 在今天的庭审上,刘国华的辩护律师为刘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刘只是代出差的院长进行了十几天的审批,不可能要求他一下子很熟悉审批的法规及相关规定。同时,对戒毒女进行身体检查,以证明其“是否脱离毒品,可以出所”是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是副院长的职责。辩护律师还在庭上自曝内幕说:“因为当时是特殊时期,长洲戒毒所可能会被取消,所以对于已经戒毒的人员可以批准提前出所。疗养院一直都有相关规定,院长可以批准提前出所,以前的院长都是这样做的。” 对此,公诉人严肃的指出:戒毒期限是法律早有规定的期限,期限未满是不能私自批准提前出所的。并且由刘国华签字的出所审批表上,根本没有任何内容可以反映出戒毒女已经戒掉毒瘾了,而从审批表上能看到的恰恰是:前来接戒毒女的身份是“毒友”!“想一想,如果让其‘毒友’来接走,会是什么后果?”公诉人在法庭上说:“这一切都是因为‘毒友’出资1000元!就是因为有人出了这1000元钱,有利益驱使,他才会批!” 辩护律师陈述的另外一个主要辩护意见则是: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只是医疗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属的长洲戒毒所也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名的主体资格。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虽然疗养院和长洲戒毒所是事业单位,但是长洲戒毒所是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戒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因此,刘国华对戒毒人员是否出所进行审批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他的行为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记者林洁《新快报》记者余亚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