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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依据新刑法宣判首例消防责任事故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9:35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6月3日电(记者 熊金超、田建军)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日前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武汉市商职医院院长曾宪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增设“消防责任事故罪”以来,武汉首次以这一罪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004年1月21日,武汉商职医院患精神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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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李某在医院纵火,其未灭尽余火的被褥被放进住院部二楼楼梯库房后,因阴燃导致库房在22日(大年初一)5时许突发火灾,造成住院病人7人遇难、1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此前,消防部门于去年7月及今年1月曾两次下达改正通知,要求这家医院拆除楼梯间库房,保障安全出口畅通,消除火灾隐患。而曾宪考身为商职医院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收到改正通知书后,虽作了相关安排,但直到火灾发生仍未执行整改意见,被认为是“不作为”的典型。

  法院审理认为,曾宪考作为防火安全责任人,拒绝执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但由于本案火灾的发生系多种因素综合引起,且火灾发生后曾宪考积极施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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