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宁市献血条例》 无偿献血可休假一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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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9:44 桂龙新闻网 | |||||||||
都市报讯昨日,记者从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处得知,重新修改的《南宁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审议。这将进一步强化南宁市献血工作的管理,并为公民献血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依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宣传处的周戈处长告诉记者,即将出台的《南宁市献血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凸显了人文关怀,在免费用血对象范围以及公民献血后的奖励有了新的规定,将立法为民真正落到了实处。
免费用血范围扩大 免费用血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是把享受免费用血的对象由修改前规定的“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扩大到“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二是把献血者免费用血量由自治区《献血条例》规定的“按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增加到“累计献血量不足1000毫升的,其本人最多可按献血总量的3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可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献血后可以休假一日 《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公民献血后,可以休假一日,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鼓励”,体现了人性化观念,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个人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以及为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的目的在于进一步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到献血工作中来,促进南宁市献血事业的发展。 建立采供血应急机制 《条例》的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机制”。这是由于南宁市临床用血的日常量较为均衡,而血液保存有一定的期限,常态时不宜大量储存血液。当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导致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用血时,必须紧急组织血液供应。因此,指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采供血应急机制,提高献血工作应对自然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势在必行。 设立献血委员会 1994年,南宁市按属地管理制,成立了有自治区、市领导参加的南宁献血委员会,负责协调领导在南宁市的中、区直以及市属部门、单位和驻邕部队的献血工作,对南宁市的献血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南宁市开展献血工作的一条重要的成熟经验,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在《条例》的第六条这样写到“设立广西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协调本市辖区内中直、区直、驻军等部门、单位的献血工作”。“广西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献血办公室),献血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见习记者杨 梅)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邱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