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员问责须有健全的制度和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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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9: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3日电 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定化的高官问责制度。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认为,重庆市在健全问责制度方面带了好头。 文章说,中国对在重大事故、事件中失职的官员进行问责已经付诸实践,责任政府的形象已深入人心。
然而,不少专家指出,问责政府领导干部不能只是“风暴”。没有健全的制度和法律规范,问责制度就不牢靠,后果只能是“官员一茬一茬地辞职,事故一起一起地发生”。而当前的问责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重庆市在这方面带了好头。 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建立责任政府正在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对高级官员问责,实际上有三个互相关联但又较为独立的方面,即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以前所能做到的只是落实行政责任,确立了问责制度、法律规章后,官员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也就明确了。 文章说,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制保障问责,靠法律和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自觉地、不断地推进依法行政,我们的政府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能顺利实现。(刘健、张琴)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