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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无孔不入 高价商品充斥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13:1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6月3日消息:“一瓶出厂价仅1.2元的祛粉刺霜,通过流通环节,到了商家手里,已加价到7.8元,上柜时就成了10元。”一位连锁商店的从业人员向记者抱怨。

  单干两年获利两百万

  这种莫名其妙的“高价”现象,已经在商场屡见不鲜,从现在已经揭露出来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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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黑价”,到针头线脑这类小商品,其实“高价”现象已经充斥在我们所有的生活之中。有一位曾在某著名超市工作了多年的干货采购员,两年前下海自己“单干”,也当起了供货商。他从厂家收来干货,雇几个人分拆包装一下,进到自己曾经工作过的超市,其中一种粉丝,就是前一时期被媒体曝光的“毒粉丝”。这种“赚两头”的行当,令他每年均获百万元的暴利。现在,此人住房有几处,孩子也送到英国读书,日子过得滋润极了。

  “回扣”是公开话题

  一位拥有数百家连锁便利店的集团公司总裁,前一时期放下“身架”,以流通环节最重要的采购员身份,接触了上百家供货商后惊呼:“商业贿赂”已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腐败现象。他告诉记者,在他所接触的供货商中,“回扣”几乎是每家都在谈论的公开话题。“只要能进我厂的货,按老规矩回扣30%”,供货商言之凿凿。甚至有的厂家要和他“合办”企业,不用他投资一分钱,白送三成股份,要求只有一个:商店进该厂的货。在这种环境下进的“货”,能不“价高”吗?难怪先前所说的粉刺霜,1.2元的出厂价,到了柜台上就成了10元钱。其实,厂家和商店除去生产、经营成本,辛辛苦苦挣的仍是蝇头小利,最大的一块利润蛋糕,都被中间流通环节“捞”走了。

  “贿赂”使商品质量难保

  这位总裁说,有一位在他下属企业工作了两年的采购员,虽然每月只有800元的工资,却买了一套价值百万元的住房,并且配了一辆轿车。他身体力行当了两个月的采购员,终于明白了其中的奥秘,同时也感到“吃不消”了:几乎每天都有人借邀请吃饭喝茶为名送钱送礼,使他听到电话铃声,就心里发怵。其实,最令他担心的事,还不是采购员“贪一点”的问题,而是在如此巨额贿赂下所进商品的质量。便宜、实惠,顾客又欢迎的货物进不了商店,而那些“黑心棉”、“冒牌货”、“高价商品”,难免通过这类渠道流向货架。特别是食品类商品,如果由于质量问题出了人命事故,会牵连他一起吃“官司”。

  商场也要“公开”“透明”

  商品流通环节存在的腐败现象,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吃亏。这位老总告诉记者,该企业经过市场调查,准备开辟盒饭业务。但是,他接触了几家经营盒饭的企业后,这些企业的有关人员不是送上三、五万元的“见面礼”,就是要送“干股分红”。在这种情况下,每天可能达到20万份的盒饭业务,如何能够保证质量?因此,虽然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但他迟迟不敢将此项业务推出,担心万一出个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岂不惹祸上身。

  消费者是商场的“上帝”,同时又是弱者。无论是“高价”商品,还是伪劣商品,总有不知商场“险恶”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商业腐败不除,商场终究难得平静,衷心希望“公开”、“透明”的政治制度,在商场上也能实行起来。

  小小豆腐干 暴利知多少

  有一种兰花豆腐干,出厂价仅0.30元,大卖场定价为0.6元,超市为0.8元,而便利店售一元;区区几角钱,消费者可能并不在意,但是这种小食品经过流通环节一转就成倍翻价,是名符其实的“暴利”。

  记者日前分别到便利店、超市、大卖场转了一圈,随意采购了几样小商品,三家商店三种价格,价格差距竟然超过两成。镇宁路485号的喜士多便利店,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由两名女店员照管。记者先在饮料柜拿了一瓶三得利乌龙茶,又到食品柜分别拿了“康师傅”红烧牛肉桶面和日清葱油肉丝炒面各一份。来到门口结账:乌龙茶3.10元、康师傅3.40元,日清炒面3.10元,总计为9.60元。

  随后,记者来到家得利超市茂名店,也选购了这三种商品:乌龙茶2.80元,康师傅3.20元,日清炒面2.60元,总计为8.60元。在镇宁路、永源路口的乐购生活购物中心(俗称大卖场),记者同样采购了这三种商品:乌龙茶2.60元,康师傅2.55元,日清炒面2.50元,总计为7.60元。由此可见,便利店的价格最高,比超市高一成,比大卖场要高两成以上。

  三种商店的三种价格,其实并不表明大卖场和一般超市就属“清白”,不存在“高价”商品。据记者了解,类似像“兰花豆腐干”这样的暴利商品究竟有多少?暴利背后是否有其他隐情?目前,全市仅大卖场、超市、便利店每天接待的顾客就超过百万人次,商品暴利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现在,许多大卖场、超市和便利店都说自己薄利经营,有的甚至亏损,那么中间这部分由消费者埋单的“暴利”,究竟到哪里去了呢?

  律师说法

  “商业贿赂”须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个方面,“回扣”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体不仅包括经营者,也包括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职工,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采购与销售人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于1996年11月5日又制定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此条款中所称的“财物”,既包括现金和实物,也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利益驱使,经营者忽视甚至无视产品质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产品缺陷使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产品的经营各方都有过错的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罪”,但就其所实施的行为而言,其特征完全符合《刑法》有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专职研究员贾勇

  (来源: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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