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毒火腿”案作出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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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0:08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6月3日电(柴骥程、李蕾俊)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3日对“毒火腿”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锡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曹锡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曹锡平原系金华市金东区永泰火腿食品厂法人代表,被告人曹锡
金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就本案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审理还认为,本案两被告人在客观方面虽然未将火腿销售到社会上,未造成直接后果,但在主观方面两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致使久负盛名的“金华火腿”声誉受到了难以挽回的影响,给金华火腿行业乃至金华经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本案的客观因素及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