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受到侵权之诉》有下文 证人告律师一审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1:5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由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对证人信誉不利的言论,河北律师张金龙受到证人刘秀珍名誉侵权起诉(本报曾于5月18日作过报道),此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法庭以张金龙没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为由,驳回证人刘秀珍的起诉。 这件由另一桩名誉权案件引发的侵权纠纷,由于颇具代表性而受到了业界的关注。
在另一起案件中,曾有20年律师经验的刘秀珍出庭作证时,对方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公布了司法厅对刘的内部通报处分,以此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刘秀珍认为,张金龙律师故意选择公开庭审场所,对自己名誉进行损害,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张金龙对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等要求。张金龙则以庭审中揭露证人受到行业处分,是为了削弱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并非故意侵权,以及庭审中质证权利应当依法得到保障、不受法律追究为由,进行了抗辩。 法庭经审理认为,刘秀珍所诉称的名誉权纠纷发生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张金龙律师只是客观陈述了通报内容,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刘秀珍名誉权的故意。因此,法庭决定驳回刘秀珍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