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必须有监督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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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2:01 京华时报 | |||||||||
作者: 毛飞来源: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6月3日 文/ 所谓“案件千千万,重点是命案”,杀人、爆炸、投毒、绑架等致死人命的恶性刑事案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对社会治安构成了极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只有及时、彻底地侦破命案,才能够有效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从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来看,“命案必破”的确应该成为各级公安机关自觉追求的理想目标。
不过,公安部此次面向全国公安系统提出“命案必破”的目标,意味着“命案必破”不再仅仅是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自我要求,而将要成为最高主管部门制定与下达的行政任务。“命案必破”从理想目标到政策目标,充分体现了公安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的决心与责任感,也是上级主管部门利用行政压力提升下级机关行政效率的一次实践。 但是,决定命案能否破获的因素不仅是行政效率与责任感,还包括众多技术性因素与不确定性因素。事实证明,以“命案必破”的决心未必能得到“每案必破”的结果。“命案必破”最大的政策风险就在于:下级公安机关在无法保证“每案必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遭到上级部门的处罚而草率结案甚至制造出“冤假错案”;并且,上级的行政压力越大,“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也就越大。因此,单单片面要求“命案必破”恐怕会适得其反。 公安部在提出“命案必破”时的态度无疑是审慎的,并没有草率地将“命案必破”当成工作任务直接下达给各级公安部门。为规避因“命案必破”成为政策目标而产生的政策风险,决策者们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以保证“错案必纠”,必须提供通畅的申诉途径与救济途径以保证无辜公民“有冤必申”。惟有如此,“命案必破”才能够从理想目标顺利转变为全国公安系统的政策目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