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假药埋单的善治逻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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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2:01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邢传来源: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6月2日 文/ 从6月1日起,消费者在武汉市零售药店买到假劣药品,一周内可以前往当地药监部门退款(详见本报6月1日A15版)。6月1日当天,武汉市药监局共支付3笔赔款,总金额为314元,并对3家药店罚款8.7万元。
在药品市场上存在着政府、消费者及商家三方主体。政府拥有对商家的合法惩治权,但这种惩治是以政府充分掌握商家卖假药的信息为前提的。显然,人手、精力有限的政府并不具备这个条件。消费者因为其人数众多以及与商家的频繁交往,能掌握比政府更完备的有关商家是否违规的信息。所以,要防止商家卖假药,关键是能否设计出合理的激励制度,实现合法的惩罚权和充分信息之间的合作。 在传统的博弈格局下,消费者和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除了社会舆论和诉诸法律的高成本制约外,消费者影响政府的渠道十分有限。而政府监管的不足,使商家售假药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结果,由于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缺乏简洁、明确、稳定的约束规则,商家作假是三方博弈的最终结果,而全部的损失都由消费者承担。 “政府埋单”打破了惩治权和充分信息之间的隔离,“发现假药政府赔”,规则很明确,由此改变了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惩罚机制。政府不作为就要承担经济损失,有效的经济惩罚手段将消费者的损失转嫁到政府头上,迫使政府加强对商家的检查与惩罚。商家的每一次违规行为,都逃不过直接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的眼睛,而对政府的经济惩罚机制,又有效地将这一信息传递给政府,从而解决了信息和权力的脱节。其结果是消费者放心买药、不法商家退出博弈格局,而政府的公信力也在积极作为中大大提升,三方主体皆大欢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