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救人闯红灯法律与道义应各行其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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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4:1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盛大林 因急于将一名重伤者送往医院,出租车闯红灯被电子警察逮个正着,并接到一纸200元的罚单。出租车司机想不明白:为何做了好事还要受处罚呢?而上海市交巡警部门在对司机的救人行为表示赞赏的同时,仍然坚持依法处理。对此,社会上人们也意见不一(6月3日《新闻晨报》)。
笔者认为,交巡警部门“表示赞赏的同时仍然坚持依法处理”的做法是对的。 无疑,这位的哥确实值得嘉许。但也必须承认,的哥闯红灯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按规定,只有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四种“特种车辆”才可不遵守交通规则。尽管这辆出租车当时也在扮演着救护车的角色,但它毕竟不是救护车,不具备“特种车辆”的主体资格。既然违了章,就应受到处罚。 理归理,法归法。理与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评判标准。当理与法发生冲突时,二者应各行其是,即法律的交给法律,道义的交给道义。拿道义的标准来评价,的哥当然是做了好事;但拿法律的标准来衡量,的哥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对于执法者来说,评判某一件事情,最要紧的是看它是否合法,而不是合理与否。 也许有人要说:不是说要“以人为本”吗?车上的伤者危在旦夕,法规为什么就不能网开一面?这种想法似是而非。法律之所以有权威性,主要就在于它是刚性的。如果一遇到“具体情况”就变通,那么法将不法。制定和执行交通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了“人”的安全,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绝大多数行人的安全———这不正是“以人为本”的表现吗? 也许有人还要追问:车上的伤者命悬一线,难道为了遵守交通规则,就可置伤者的生死于不顾吗?这倒不一定。在篮球比赛中,经常有运动员“技术性犯规”,这是规则所允许的一种战术,但犯规者必须接受处罚,实际上他在决定犯规时也已做好了受罚的准备。就上海的这起事件来说,的哥在保证行人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也是正确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免受处罚。 合理的并不一定合法。违法者也不一定就是坏人。当然,做好事还要受损失,终归是不合情理的。但这种因道义需要而产生的不合情理却可通过道义的途径加以弥补。如果作为直接受益者的伤者家属替的哥买下那张200元的罚单,那将是一个圆满的结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