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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式调查审理扑朔迷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5:56 北京青年报
“马拉松”式调查审理扑朔迷离
  “广州长洲戒毒女被迫卖淫案”追踪

  6月2日,曾经轰动全国的“广州长洲戒毒女被迫卖淫案”再次开庭,涉案的三个戒毒所主要负责人之一———长洲戒毒所的上级单位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原副院长刘国华第一次出庭受审。此时,距离2002年3月19日广州警方捣毁长洲戒毒所,已经是2年零2个月有余。

  另两名主要负责人会得到怎样的判决,在这段不算短的时间里,也一直是个未知数。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院长张一平:2003年7月中旬举家出走,至今在逃;原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2003年9月16日以“滥用职权”罪名被刑事拘留,其案已经开庭审理,但至今未获判决。

  究竟有着怎样扑朔迷离、难以厘清的“复杂情况”,才导致此案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跑起了“马拉松”?

  戒毒所负责人一年多未被追究

  2002年3月14日晚,广州《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接到受害人的举报,称长洲戒毒所长期与鸡头勾结,贩卖戒毒女胁迫其卖淫。赵世龙等记者通过几天的卧底调查,取得了第一手的证据,之后直接向广州市公安局报了案。

  在记者的大力协助下,广州警方于2002年3月19日铲除了这个“黑心”戒毒所,并抓捕了多名鸡头。当年1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贩卖戒毒女的戒毒所中队长陈太中、管教邵丽爱及鸡头毛祖富、王先珍等6名被告提起公诉。

  而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罪责的原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却仅仅被关押了15天后就得以“取保候审”;罗贤文的上级、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院长张一平和副院长刘国华,也一直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2003年2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涉案的鸡头和戒毒所管教等6人被告被控“组织、强迫卖淫”;而戒毒所的责任人仍然不在被告之列。

  此事经多家媒体、尤其是2003年7月14日的央视《新闻调查》栏目披露之后,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表示:“要以此事件作为由头,整顿广东政法干部队伍。”

  央视节目播出10多天后,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对张一平、罗贤文同时立案。

  揭黑幕记者无奈离开广州

  记者赵世龙在去年秋天离开了广州。昨天,记者拨通了赵世龙的电话,问他是否关注了前一天的开庭报道,电话那头笑笑,“开庭的消息是我告诉那些记者的。我有‘线人’,法院根本没有通知媒体”。123 4

  赵世龙揭开了长洲戒毒所的黑幕,而他的人身安全却开始遭受威胁。那一段时间,频频有骚扰电话找到赵世龙,有的还威胁说:难道你就不担心你以后的安全吗?

  2003年8月初,一个著名记者网站上出现了赵世龙可能遭受迫害的呼救帖:“面临着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的问题”,“本人在广州素与人为善,如遇不测,定为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所为。”

  “其实那是我的同事好心代发的,我的本意是指‘涉案的那一帮人’,倒不一定就是罗贤文。”赵世龙说。

  9月7日晚,赵世龙对人说:我做记者10年来第一次真正感到害怕,央视都报道了,他们还敢这样嚣

  张,公开和暗地威胁我。

  “我主要是寒心。”赵世龙说,当时他感觉自己一个自然人难以对抗黑暗中的不明势力,为了安全,他决定离开广州。但是,他从来没有放弃过对此案的关注。

  拘捕院长慢了一拍

  2003年10月,长洲戒毒所中队长陈太中等6名被告的判决下来了,从有期徒刑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获罪最重的陈太中,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

  赵世龙说,他对此案被揭发出后的调查和审理过程始终心头存疑:为什么鸡头和戒毒所底下的管教都判了重刑,而显然难辞其咎的几名戒毒所负责人却迟迟未被调查?

  据当时黄埔区检察院的解释是,他们早就开始介入调查此案是否存在渎职侵权问题,之所以迟至2003年9月16日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司法行动,主要是在取证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有一部分定案的重要书证难以取到。

  2003年9月16日下午4时,黄埔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名,对张一平、罗贤文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刘国华也被立案调查。而此时有关部门才发现,张一平已于7月中旬举家潜逃。据估计,他可能是在看到央视报道后,自知难以脱罪而逃之夭夭。

  “在此之前,有关方面没有对张、罗两人采取任何限制手段。”赵世龙说。

  赵世龙还提供了一个信息:据“可靠来源”透露,和张一平一家同时消失的,还有戒毒所贩卖戒毒女卖淫等得来的上千万“黑金”。

  目前,张一平与其妻及子女均下落不明,有关部门表示,对张一平正在追捕之中。“但我查过,”赵世龙说,“不知为什么,张一平没有被列入通缉犯的名单。”123 4

  作者:乐倩

  在押的戒毒所所长仍未判决

  已经开庭审理的罗贤文案,一直没有判决。“我们也曾到法院问过,但他们不予作答。”赵世龙说。

  2003年7月30日,罗贤文通过律师,以“诽谤罪”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记者赵世龙的法律责任。

  罗贤文称,赵世龙对长洲戒毒女被迫卖淫案的报道“没有任何证据,严重地损坏了罗贤文的形象与名誉并且藐视了司法机关,符合刑法246条的要件”。罗贤文还称,他与记者赵世龙并不认识,说赵世龙“通过编造新闻,利用戒毒所个别员工参与贩卖戒毒女为娼一事,长期、恶意地向媒体公布此事,并通过撰文、拼凑图片对罗贤文进行诋毁。在明知司法机关已经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还带着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组到处暗访,并在采访中当面与罗贤文对质,说罗参与过黑心行动。央视节目播出后,对公民罗贤文造成了极坏影响”。

  赵世龙说:“他说不认识我,但我有录音和图像证据,他告我根本告不赢。他们就是想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办法,达到拖延他‘滥用职权’案审理的目的。”

  事实上,罗贤文告赵世龙诽谤的案子在开过一次庭后,至今再无下文;而罗贤文涉嫌“滥用职权”的案子,至今也没有任何判决结果产生。

  关键证据哪里去了?

  审理此案,其中有两方面的关键证据:一是原戒毒所的“出所审批表”、“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书证;二是案件披露之前,赵世龙等人暗访时录下的录音和拍摄的胶卷等物。而记者艰辛暗访、取证时拍摄的照片等重要证据,却在送交有关部门后“缺失”了。

  办理此案的黄埔区检察院渎职侵权检查科科长袁明丰,曾经专程找到记者赵世龙等人调查取证。“我当时问他,我们的录音带和胶卷公安部门有没有交给检察院,他说没有,”赵世龙说,“而公安方面却告诉我,他们已经把录音带和胶卷交给检察院了。这两个说法完全对立,必有一方在撒谎。”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袁明丰的电话,想向他核实有关情况。而袁明丰一听记者提及长洲戒毒女被迫卖淫案,就以“曾有记者采访写过不实报道”、“按规定我不能对你说任何东西”等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并匆匆挂断电话。

  链接一:刘国华审理情况1 2 3 4

  作者:乐倩

  6月2日开庭审理原副院长刘国华。公诉机关指控: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副院长刘国华在担任副院长期间,2001年12月,院长张一平出差,由刘国华负责审批长洲戒毒所戒毒人员的出所问题。刘国华在明知戒毒女没有满戒毒期,也没有半点内容证明其已经戒掉毒瘾的情况下,批准其出所。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违反有关规定,未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来接,而批准让一名“毒友”出资1000元将其接走。由于刘国华没有认真审批,滥用职权,以致戒毒女在被“毒友”接走后,被强迫卖淫。

  刘国华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其认为刘只是代出差的院长进行十几天的审批,不可能要求他一下子很熟悉审批的法规及相关规定。同时,对戒毒女进行身体检查,以证明其“脱离毒品,可以出所”是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不是副院长的职责。

  辩护律师另外一个主要的辩护意见则是: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只是医疗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属的长洲戒毒所也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被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因此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名的主体资格。

  链接二:罗贤文审理情况

  今年三四月间,在面对审判时,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为表明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不惜在辩词中自曝戒毒所“底细”:2000年公安部的规章、同年7月公安部的通知,都明确表示要清理整顿长洲戒毒所这类的戒毒所。也就是说,在这之后整整两年多的时间,长洲戒毒所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非法存在的戒毒所了。然而,直到2002年3月,长洲戒毒所还一直都经营着“卖”戒毒女的“业务”。

  另外,罗贤文为自己辩护时曾表示,自长洲戒毒所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对领戒毒者出所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的相关规定,在其后的开办过程中,也一直没有具体严格的审查规定。长期以来,对领戒毒者出所人员的身份审查,都是由办公室人员“一手包办”的。刚到戒毒所工作两年的罗贤文也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向原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院长张一平多次提出过改进意见,但并没有被采纳。

  据《新快报》

  2003年7月16日本报对此事进行过报道1 2 3 4

  作者: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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