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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价显著上涨政府可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7:1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记者刘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华社3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严禁非法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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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粮价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条例》规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粮食加工不得违规使用添加剂

  《条例》规定,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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