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110”敲诈勒索 安徽泾县两被告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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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9: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6月4日电(戴泽瀚、后晓健)安徽省泾县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冒充“110”反被“110”抓获的谢叶平、窦玮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管制2年。 2004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谢叶平(泾县昌桥乡人,农民)、窦玮沙(泾县泾川镇人,系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田某(系未成年人,泾县某中学学生,免予刑事处罚)、周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郑某(系未成年人,在逃)等5人,在听说泾川
被告人谢叶平、窦玮沙、周某随即又叫来一辆出租车赶到泾县缫丝厂都某家中取钱,田某与郑某在旅社等候。到都某家中后,谢叶平、窦玮沙仍称其是“110”的,都某的父亲要求谢、窦出示身份证件,窦玮沙从车上取来制服,称制服就是证件。此时都某的父亲已向110报警,110迅即赶到,将谢、窦等3人及时抓获。后田某经传唤归案。 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叶平、窦玮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