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保户炮轰保险免责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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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5日03: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理赔保险公司以社保已支付为由拒赔告状法院判决保户赢 关注要点 市民投保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险后意外受伤,在已用社保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合同条文繁多,投保市民往往无法读懂或甚至无法看清哪些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该如何合理提醒? 你明白“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这句话背后的含义吗?这样的保险条款确实让市民感到有些头痛。昨日记者得知,武侯法院刚对一起同时涉及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典型保险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不仅将中国保监会审定的免责条款认定为无效,而且还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应以三种合理方式提醒投保市民。同时,投保市民也因此获得了双份赔偿。 受伤住院 保险公司拒赔医疗费 市民冉先生是成都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1年8月,他向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险,险期为1年。合同尾部附有1份《健康保险特别约定》,上有一排小字写着“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等。 2002年7月,冉因意外受伤住院,共花去1925元,其中社保为其支付了848.90元。冉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对方却以“社保已支付848.90元”为由拒赔,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冉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保户告状 保险合同条款有失公平 冉认为,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条款隐藏在大堆条款中,自己未细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没口头告知“已用社保支付了就不能再索赔”的情况。保险公司方却认为,免责条款写得清楚明了,冉作为专职律师,完全能明白并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的“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冉认为,他与该公司签的是商业保险合同,而社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因此公司以他享受了社保而不履行公司应尽的义务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应属无效且有失公平。 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是经保监会审查并批准的,若该条款无效会动摇整个保险行业,因此双方应遵从合同约定等等。 法院判决 “小字”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受到了市民的普遍关注。武侯法院审理认为,冉与保险公司签的《人身保险合同》是由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基于公平原则,提供方就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是在《特别约定》中以小字的方式提到“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等。 法院认定,在保险合同条文繁多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显然不能引起一般人的足够注意,加上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业务员已口头告知冉相关免责内容,因此判定保险公司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该条款无效。 法官说明格式合同应以三种方式提醒 保险公司等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如何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呢?法官在判决本案时专门作了说明,即应采取口头明确告知、字体加粗加黑、注明该条款为免责条款等易引起合同对方当事人重视的方式。 武法记者张学勇实习生陈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