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视为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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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5日03: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昨出台 本报讯(记者李罡)昨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出台,《办法》将因见义勇为负伤纳入了工伤范围。 老《办法》反映出不少问题
据介绍,早在1997年12月,市人事局下发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经过近7年运行,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滞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待遇与企业职工的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工伤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范等。此次出台的《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见义勇为负伤视为工伤 与全国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办法》在工伤认定方面增加了三个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一是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是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此外,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办法》对工伤认定时效作了详细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费用全报 《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期,最长为12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期满后,应及时进行工作能力鉴定,被确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的,应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市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此外,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10级的,分别享受相关的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