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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上下班受伤为工伤 享受相关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5日09:27 新华网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受伤、患职业病、见义勇为受伤等均应认定或视为工伤。

  办法规定,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此外,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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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视为工伤。

  与今年1月1日全国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我市此次出台的办法还新增了三方面内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车伤害或非本人原因受伤;突发疾病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况,按因工受伤处理。

  工伤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可以全额报销。机关事业单位中临时人员(含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按此办法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等。

  办法将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的,分别享受相关待遇。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1-4级伤残分别一次性享受24-18个月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贴补贴;5-6级伤残分别一次性享受16-14个月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贴补贴;7-10级伤残分别享受8、6、4、2个月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贴补贴。(记者李伟 实习生 杨智钦)(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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