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种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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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1:50 京华时报 | |||||||||
据央视报道 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规范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实施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司法解释》草案首次明确: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对一些特殊财产不许查封。《解释》还规定:在执行中法院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权利性财产冻结期限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使法官在查封扣押有关的财产过程中有一个比较详细的、可以操作的东西。这样能保证法官操作比较规范,防止滥用权力。 链接 禁查封的特殊财产 被执行人和他所抚养的家属生活中所必需的房屋、衣服、家具;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和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著作;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公益部门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