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痛心长城保护现状呼吁对长城进行全面普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1:50 京华时报 | |||||||||
北京境内629公里的长城,有600公里为自然状态下的“野长城”! 中国长城学会最新调查报告称,从抽查100多个长城点、结合以往中国长城学会掌握的情况来看,(明代)万里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的部分不到30%,墙体和遗址总长度不超过2500公里。而据明代历史记载,明长城有6300多公里。
中国长城学会秘书长董耀会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疾呼:“再也不能让一段段无名长城在我们的视野之外一天天减少下去了!”长城学者认为,对长城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已经十分迫切。 长城保护甚至不如小庙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但长城连统一明确的保护范围都没有,沿线农民采石、取土等行为屡禁不止就不足为奇了。 当前,因经济开发而损坏长城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开发者将短期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往往置长城的文物价值于不顾,使长城遭受新的破坏。 对于这些经济开发毁坏长城的事件,中国长城学会秘书长董耀会认为,长城的保护任务比以前更为艰巨。 “我们对长城的保护工作甚至还不如一些小庙。”董耀会说,早在1961年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提出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原则: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和说明,有科学的记录档案,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具体保护工作。可是长城作为最大体量最特殊的文物,除了个别著名关隘外,“四有”一条也没做到。 董耀会举例说,如长城的保护范围问题,法律规定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有不同的保护范围,那么长城属于哪种级别的文物?“考察时我们发现,在整个万里长城的标志牌上,既有国家级保护单位,也有省级保护单位,甚至还有县级保护单位,更多地段根本没有定为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但长城连统一明确的保护范围都没有,沿线农民采石、取土等行为屡禁不止就不足为奇了。 “不久前在八达岭水关长城附近,一家开发商建起了一个由11幢别墅组成的建筑群。据我所知,这个建筑群根本没有经过文物部门批准,可是文物部门就是管不着,因为人家可以说我没有建在长城的保护范围之内。”对这种现象,董耀会表示无奈。 部分档案只有两三页 由于长城是世界上体量最大的文物,如果离开国家有组织的、沿线各地积极配合的全面系统考察,仅凭几名学者的力量难以摸清底数。底数不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势必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 现存长城准确里程究竟是多少?有多少个烽火台、敌楼、城堡,其建筑材料、建筑技术逐段有何特点?每一段的保护现状如何?这些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数据。 由于长城是世界上体量最大的文物,如果离开国家有组织的、沿线各地积极配合的全面系统考察,仅凭几名学者的力量难以摸清底数。底数不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势必长期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 董耀会提到,建立完整的科学的长城档案资料,是长城保护管理的需要。资料内容应该包括长城的现存状况,长城修建的历史文献,长城维修设计、施工资料,长城的研究成果等。但目前除个别主要关隘有一些档案资料外,绝大多数地方没有档案资料,国家更没有完整的长城档案资料。而有些地方的所谓“档案”只有两三页纸。这样的话,长城一旦遭到损毁,想恢复原貌几乎不可能。因此他说,首要的原因是对长城文物特殊性不够重视,导致基础工作不到位,无法为长城立法提供依据。 罚款不具震慑力 仅处以8万元罚款,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客观上甚至鼓励了破坏行为。下一次这类事件发生之前,破坏者就会想,不就是8万元吗,先拆了,文物部门来查处时给他8万元就是了。不论从社会影响还是从经济成本上讲,这种畸轻处罚的危害都是很大的。 根据中国长城学会2002年所作明长城保护情况的调查,人为破坏比自然破坏对长城更具威胁力。董耀会说,目前来看,对长城的人为破坏,主要是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和修复性破坏。 这四种破坏形式中,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是传统的破坏形式,从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今天仍在继续。旅游性破坏和修复性破坏,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并且愈演愈烈,它们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有很强的隐蔽性,社会对后两种破坏形式还缺乏足够的警觉。 由于长城保护管理工作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政绩”,故意拆除“影响”他们大上建设项目的长城及其附属建筑。而这类事件发生之后,极少有法人及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或附带赔偿文物损失的罚款。“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和罚款随意性很大,基层文物部门实际上处于无所依循的状态,处理时想轻就轻,想重就重”。 董耀会举例说,包头市战国赵长城遗址的毁损事件,仅处以8万元罚款,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客观上甚至鼓励了破坏行为。“下一个这类事件发生之前,破坏者就会想,不就是8万元吗,先拆了,文物部门来查处时给他8万元就是了。不论从社会影响还是从经济成本上讲,这种畸轻处罚的危害都是很大的”。 我国刑法对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规定有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虽可以对长城破坏行为予以制裁,但是对长城这一特殊的文物,却很不适用。因为破坏长城的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是局部损毁,一次破坏行为毁灭不了万里长城,因此很难量刑。 没有原则的修复也是破坏 这样的复建行为,应该如何去规范,使复建过程中不对长城造成破坏,这是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目前有许多地方热心出资修复长城,但修复后的长城又往往受到文物部门的非议。对于这种现象,董耀会认为问题出在长城的复建工程该如何做。 他说,关于长城的修复工程,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原则。拿辽宁丹东虎山长城复建工程来说,复建前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设计。考古发掘时,除一号台址发现很少的残砖外,其他地方均无砖的发现,附近村庄也没有找到长城砖,这说明原有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的,但是今天出现在游人面前的虎山长城却大量地使用城砖。而且,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复建,这样一来,将所有的考古遗址几乎破坏掉了。类似这样的复建行为,应该如何去规范,使复建过程中不对长城造成破坏,这是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现在,长城学界正在呼吁制订长城保护的专门法规,使法律充分涵盖长城的特殊性,真正解决长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和权限,长城主体建筑及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长城旅游及相关项目的开发管理,长城维修及复建原则,长城保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违法破坏行为的惩处等一系列现实难题。 开发与保护间亟须协调 对于那些至今保存较完好的长城地段,不拆就是保护;对于已经毁坏或濒临毁坏的地段,一切工程必须在文物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做到这两条,历尽风霜的长城至少在我们这一代手中还能挺下去。 利用文物谋取经济利益,与保护文物的理想状态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其中的平衡点在哪里? 董耀会认为,首先是管理体制问题。他说,国家文物局三令五申,不允许将长城经营权出让给企业,但在我国相当著名的长城景区,也有旅游公司企业化经营长城,且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他认为文物管理部门该面对这个现实,以积极的态度找到在这种形势下保护长城的有效办法,找到文物保护与企业经济收益的平衡点,防止经营者“竭泽而渔”。 “平心而论,现有批准开发的长城旅游景点,对长城建筑实体还是起到了很好保护作用的,既传播了长城文化又获得了经济收益,这也是我不反对适度开发长城旅游的原因。”董耀会说,必须同时看到,长城的长度决定了仅靠旅游开发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对此,董耀会建议国家统筹考虑,建立旅游、文物两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如采取征收文物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办法,明确从长城旅游收入中提取用于长城整体保护的资金。 如果要在保护和利用之间找到一个尺度,该是什么?董耀会认为,以保护为前提,是底限,“没有保护这个前提,开发不能称之为开发,只能是破坏”。董耀会的观点是,对于那些至今保存较完好的长城地段,不拆就是保护;对于已经毁坏或濒临毁坏的地段,一切工程必须在文物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做到这两条,历尽风霜的长城至少在我们这一代手中还能挺下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