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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少年法院应由全国人大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2:47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崔丽)记者今天从有关权威部门了解到,少年法院的设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释说,少年法院属于专门法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参照设立海事法院的做法,设立少年法院,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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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在修改法院组织法时加以确认,再逐步推开。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一直在为少年法院的建立鼓与呼。他指出,目前,少年法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案源不足、审判队伍不稳、审判职能交叉。有的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与民事、行政审判有重叠,产生矛盾。

  佟丽华建议,设立少年法院应扩大其受案范围,除了刑事案件,还要将民事案件中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服治安处罚的行政案件包括进来。因此,有必要在一些经济发达、少年审判基础较好的大城市,如上海、南京、哈尔滨等先行试点。

  有关人士坦言,目前设立少年法院尚待法律条件的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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