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医疗垃圾需有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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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9:0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法》指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链接 全球年产3.3亿吨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 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医院临床废物、化学品废物、爆炸性废物、含放射性元素废物及含锌、砷、硒等金属元素的废物,共47种物质为危险废物。 全世界年产3.3亿吨危险废物。1989年3月,联合国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