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治理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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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9:41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6月6日电(记者杨守勇)“辛辛苦苦干一年,最后拿不到一分钱。”针对当前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刚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河北省建筑条例》将从源头出发,标本兼治,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近年来,建筑行业拖欠工人工资最多,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甚至在某种
为从源头上规范工人工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条例同时规定,在建设工程中逐步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时下,业主拖欠工程款而由建筑方垫资的现象也很普遍,这也是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为此,《河北省建筑条例》明确了工程款结算时间:“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