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工程款拖欠 天津严禁建设单位订“阴阳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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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11: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6月6日电(记者胡梅娟)为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天津市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严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阴阳合同”。 据天津市建委介绍,垫资施工是造成拖欠的重要原因,但一些施工企业为了市场竞争需要,加之风险意识淡漠,往往会与建设单位订立两份合同,即所谓“阴阳合同”。为逃避政府监管,在施工合同中表明不会垫资施工,但通过订立第二份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约定
为此,天津市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必须在投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列出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凡未明示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施工企业再订立有关投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的承发包合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凡建设单位胁迫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订立垫资协议的,一经查实将对建设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撤销已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不允许建设单位另择其他施工企业。施工单位主动提出垫资施工的,则在一定时期内取销其市场投标资格。 为防止建设单位以延期付款形成变相垫资,天津市建委要求,今年新竣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凡今年1至4月份竣工的项目,5月底必须一次性支付拖欠工程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