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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3:11 新闻晨报

  综合北京青年报和央视报道

  晨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规范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实施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司法解释》草案首次明确: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对一些特殊财产不许查封。《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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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还规定:在执行中法院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权利性财产冻结期限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使法官在查封扣押有关的财产过程中有一个比较详细的、可以操作的东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5次通过报纸和网络就《司法解释》公开纳谏。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布意见的方式,对该《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方案,并附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认真修改,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公布施行。

  该(征求意见稿)共28条,涵盖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动产查封、扣押的方法;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第5条明确了12种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3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

  祭祀、礼拜用品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如果国家机关应当清偿的债务列有预算项目的,可以执行其财政性资金

  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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