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深夜出狱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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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5:51 深圳商报 | |||||||||
服刑犯深夜出狱杀人 拘留所所长被立案侦查,受害女告公安局失职两度被驳回 【本报讯】服刑犯深夜出狱杀人,这已是罕见。而在刀下幸存的受害人随后起诉公安局失职,但法院裁定公安局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起诉不予受理。长春《新文化报》昨
服刑犯出狱杀人 一名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的犯人董万成,被调到白城市公安局拘留所服役。(当时白城市公安局拘役所与白城市公安局拘留所在一起办公,这个所既有拘役所的职能,又有拘留所的职能,董万成为拘役所服刑人员)。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服役期间,董万成曾先后到拘留所附近的一家食杂店内偷窃,并屡屡得手,共盗得1.3万余元。2002年3月20日晚,董万成携带一把尖刀,骗开食杂店的门开始了杀戮,男店主隋广胜当场惨死刀下,其妻子邹淑玲被扎了9刀装死才拣得一命。邹淑玲称,董万成曾3次到她家小卖店偷盗,其家共失窃1.3万元现金和几条烟,法院判处董万成死刑的判决书上载明,他对3次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受害女告公安局失职 2003年董万成因抢劫杀人被枪决。而邹淑玲在住院期间,以公安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限制董万成自由为由,起诉了白城市公安局,要求白城市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邹淑玲始终没能讨到一个说法。2002年9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邹淑玲的损伤和其丈夫被杀害,是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董万成的犯罪行为所致,其经济损失已在刑事被告人董万成一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白城市公安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邹淑玲的起诉不予受理。 对此判决不服的邹淑玲于2003年上诉。2003年10月20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认为一审裁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此期间,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董万成死刑,并赔偿邹淑玲经济损失。但邹淑玲告诉记者,她到目前为止根本没有得到赔付。 原拘留所所长已被立案侦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的李科长向该报记者介绍说,案发后,监所科和法纪科负责对此案进行侦查,经一段时间工作后认为,原拘留所所长王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起诉到公诉科,目前公诉科正在等待公安部门对受害者的调解,公诉科将根据调解结果决定是否起诉王某。而当初拘留所将判处徒刑和拘役或拘留的犯人合关在一起违反了《监狱法》和《劳改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犯人被判处徒刑后,残刑一年以下的可留在看守所改造;被判处一年拘役或被处行政拘留的,可留在拘留所,但这里不包括暴力犯罪的人。董万成所犯的是强奸罪,为暴力犯罪,这样的罪犯残刑一年连看守所都不能留,拘役所就更不行了。 白城市公安局拘留所张政委接受采访称,董万成当时在拘留所里负责烧锅炉,出事那天他应该是自己脱管跑出去的。张政委称现在所里管理非常严格,但该报记者采访时在拘留所大门外见到了正在地里干活的服刑人员。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