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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5:51 深圳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

  12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本报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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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次通过报纸和网络就司法解释公开纳谏。《北京青年报》昨天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吸收各地法院实践经验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共28条,其中第五条明确了12种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大都是单位和个人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基本财产。包括: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其标准执行;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

  (六)祭祀、礼拜用品;

  (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

  (八)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九)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十)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十一)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如果国家机关应当清偿的债务列有预算项目的,可以执行其财政性资金;

  (十二)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布意见的方式,对该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方案,并附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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