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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又出新规定 热点问题有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7:18 黑龙江日报

  本报6日讯记者今天从省粮食直补办获悉,随着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为确保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日前下发文件,对梳理出的11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纳税机动地和流转土地补贴对象问题。由于各地纳税机动地和流转土地情况不尽相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不重、不漏、不引发矛盾”的原则,自行确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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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对象。

  关于发放职工工资的农业企业补贴对象问题。对土地由企业集体经营,没有承包给职工,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农业企业的补贴,各地可补给企业,企业是否调整职工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

  关于统一纳税的地方国有、集体农场(林场)补贴问题。对地方国有、集体农场(林场)将土地承包给农工(含承包农民)耕种的,各地可直接测算,将补贴直接补给农工,也可比照农垦系统农场的办法,由集体统一代领转付,但补贴必须足额转付给农工,不得截留。如补贴与农工应缴纳的其他费用统一结算的,农工总体减负水平不得低于补贴水平。

  关于国有林场、军队农场非纳税面积土地的补贴问题。军队农场耕地和林业系统国有林场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外森林管护区的土地,过去不承担纳税义务,且面积一时又难以核查准确。因此,对国有林场、军队农场非纳税面积的土地,暂不予补贴。

  关于退耕还林土地补贴问题。对县(市)实际退耕还林面积超过省下达的计划面积和没有荒山荒地或荒山荒地不足,以非纳税面积的土地顶替荒山荒地造林的,省里不予补贴。

  关于计税面积大于实际耕地面积的补贴问题。对计税面积大于实际耕地面积部分是否给予补贴,由县(市)自行确定,如不予补贴,节余的补贴资金可按机动补贴规定使用。

  关于领取补贴手续问题,第一批补贴原则上农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和2003年《农业税纳税通知书》领取;第二批补贴农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粮食补贴通知书》领取。

  关于欠税农户补贴问题。按照《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关于“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的规定,不论农户欠税与否,补贴必须兑付给农户;对农业税“尾欠”问题,按免征农业税试点政策执行。

  关于“户在人不在”的补贴发放问题。对外出务工或举家外迁等“户在人不在”的农户补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不挤、不占、不截、不挪”的原则,自行确定发放办法。

  关于非固定性收益土地的补贴问题。对非固定性收益土地,凡是2003年发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必须足额予以补贴;2003年没有发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是否给予补贴,由各地自行确定,如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自筹解决。

  关于工程占地异地补偿土地补贴问题。对经国家批准工程等占地后异地补偿给农民的土地,要按照“有税有补、无税不补”的原则处理,属于2003年已发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要给予补贴。(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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