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明确:生活必需品法院不得查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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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08:36 金羊网-新快报 | |||||||||
最高法院首次明确12种财产属此列,并广征社会意见 新快报讯(北青)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次通过报纸和网络就司法解释公开纳谏。
该意见稿共28条,涵盖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动产查封、扣押的方法;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了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大都是单位和个人家庭生产、生活必需的基本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等共12种。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中国法院网)发布意见的方式,对该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方案,并附明理由。(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