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保护女职工新办法:歧视女工将被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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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11:25 杭州日报 | |||||||||
我省女职工有了一把新的“保护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近日获悉的。 此前,我省曾于1988年出台过《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并一直沿用至今。与《暂行规定》相比较,新办法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新办法对妇女在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段的工作保护,作出了许多人性化的规定:如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孕妇休息室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还对监督、处罚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条文第25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丁雄英 通讯员胡大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