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扫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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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12:51 新华网 | |||||||||
民以食为天,这是句老话。然而,某些人就是抓住这句老话,在食品方面大做文章,牟取暴利,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 身心健康。省“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为更好地动员全省各界广大消费者增强其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 我保护意识,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从2004年5月22日至5月26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周活动。现将 省工商局消保处提供的案例介绍给大家,望您能吸取经验和教训,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啤酒、饮料改了期号卖 2003年12月28日,群众举报有人在梅河口市原酱菜厂院内住宅楼的11、12号车库内更改啤酒、饮料生产 日期号码后出售,根据举报人举报情况,梅河口市工商局立刻对此进行调查。 经查:梅河口市宝宗糖酒总汇负责人杨忠礼于2003年12月中旬,在自家车库内雇用任万杰等人,用抹布将已经 过期的、将要过期的饮料、啤酒的原生产日期号码擦掉后,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号码准备出售。其中:椰树牌椰汁31件;蓝贝 啤酒20件;南海亚龙彩箱系列饮料10件(24个/件),货值总计1.9916万元。至案发,未售出一件商品。杨忠礼 更改饮料、啤酒生产日期号码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以次充好商品行为。梅河口市工商局依 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封存商品1261件,予以销毁;处罚款1万元,上缴国 库。 陈化面粉加工成冷面卖 邵海泉于2003年11月5日从白山市购进陈化面粉30吨,总价值为4万多元,运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范家店 其无照经营的冷面加工厂。白山市工商局和长春市工商局取得联系,由长春市绿园区工商分局配合调查此案。当日晚8点40 分,绿园区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工作人员对邵海泉冷面加工点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加工点工人正在用这批陈化面粉加工 冷面。根据《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和《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为防止陈化粮面粉流入市场,对 邵海泉所购进的30吨陈化面粉全部异地查封。 散装白酒假冒名牌卖 2003年12月24日,双辽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双辽市站前丽华东鑫综合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 嫌假冒“贵州茅台酒”24瓶、“五粮液”24瓶、“金六福”156瓶、“古井贡”216瓶、“西凤酒”240瓶,并对 上述涉嫌假冒白酒抽样由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5种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案值达4万元。双辽市工商局依法没 收了这批假冒白酒,并对刘丽华处以1万元罚款。 自造散装酱油、醋也敢卖 2004年1月7日,双辽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卢洪军无照生产销售散装酱油、醋的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该人 用醋精、盐、糖勾兑的醋150公斤,用盐、糖等添加剂勾兑的酱油140公斤。其生产现场卫生条件非常差,双辽市工商局 对该人生产工具、原料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1000元。销售不合格奶粉害人害己 根据《关于对奶粉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不久前四平市铁东区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东分 局公平交易科对铁东区内的食品经销单位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四平市铁东区金祥商店经销的“哈尔滨雪 田乳品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雪山”牌系列奶粉为涉嫌不合格奶粉。检查人员当即请示分局,对该商店经销的这批奶粉共5 04袋采取了扣留措施,同时对该批奶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四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为0. 4%,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没收了该商店经销的504袋 不合格奶粉,并对该商店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新鲜牛肉注水卖 有消费者举报,舒兰县吉舒河西清真寺附近有人给牛肉注水,非法获利。工商部门当即赶赴现场。经查:当事人李发 旺住舒兰市吉舒河西清真寺后院,为了牟取利益,采取给牛肉注水以增加重量的方式销售牛肉。每头牛注自来水25公斤左右 ,按市场上牛肉价格每公斤16元计算,以这种方式每头牛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案发时李发旺承认,给5头牛注了水,共 非法获利2000元。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欺诈消费 者行为处罚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 0元,罚款8000元;对现场的150公斤牛肉限价8元/公斤销售。豆油残留物超标照卖 消费者举报吉林市昌邑区吉盛粮油经销部豆油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样品。经查:当事人高凤兰从某油脂 公司购进豆油10吨,购进价格每吨6450元,销售价格每吨6800元。经吉林市卫生检验监测中心检测,该批次豆油浸 出油溶剂残留量严重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将豆油全部销售,总销售额为6.8万元,获利3500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做出没收其非法所得3500元、罚款6500元的处罚。(本报记者张海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