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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 44名律师帮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7日16:44 新华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金额400万元,行贿人涉及44名律师。案件的司法程序已经终结,但该案折射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仍然存在。

  纵观诸多司法案件的审判,深谙法律规定的法官将一个具体案件颠倒黑白的并不多见,审判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主要是在“自由裁量”上做文章,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既可这样也可那样的裁判,如某罪种规定的刑期是三至七年,刑期的高限、低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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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法官收受他们贿赂作出低线裁决并无明显不当。

  而对法律精通无比的律师在代理一个案件时,是非曲直心中自有定论,颠倒是非困难极大,于是拿着当事人的钱贿赂法官,五年刑期改三年,一年刑期改缓刑,此类现象比比皆是。

  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是世界通用准则,但“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多大则是我国立法水平和立法宗旨的体现。

  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文化中,官为重,民为轻,在大堂之上敲槌判案的法官和作为律师的“民间机构”在法官和公众的思想深处并非平等主体,庭审中法官利用审判权力可以不让你说,不让你辩,为了多说、多辩并引起法官的重视以达到真正的司法公正,律师只好挖空心思以各种方式巴结法官,这也是律师行贿的另一原因。

  一个事件的发生,用是否应该、个人是否自律来解释表层现象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依然存在,此根源不除,贪官依然有腐败仍然在。编者2004年4月6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原副院长胡昌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柯昌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贿赂计人民币68.2万元,美元9000元,港币1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认定胡昌尤受贿人民币19.432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二人向宣判法官口头表示认罪服判,不予上诉。与此案有关的另11名涉案法官此前已受到刑期不等的处罚,至此这起涉及13名法官,44名律师,涉案金额近400万元的司法腐败案经过16个月的侦查审理后,终于落下帷幕。拔出萝卜带起泥

  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东窗事发缘起于一起枉法裁判案。

  1995年,武汉裕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裕泰公司”)同武汉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医院(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院”)经过几轮谈判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合同规定由裕泰公司出资,职业病防治院拿出沿街地皮,联合开发商业门面房。合同还规定,一旦门面房建成,即由裕泰公司承租作商业用途,50万元的年租金裕泰公司在年初向职业病防治院缴纳。然而令职业病防治院始料不及的是,当200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建成后,裕泰公司仅交了一年的租金便以投入超出、当初“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将职业病防治院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武汉中院一审以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联合开发房地产经营资格为由,认定所签合同无效。后又指定与法院关系甚密的会计事务所对门面房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所出具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职业病防治院赔偿裕泰公司800万元。职业病防治院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评估报告不实,判决有失公允,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发现裕泰公司至今仍未交纳这批商业门面房的红线规划费,门面房属违章建筑,中院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按合法建筑评估其价值明显不当。2002年,省高院对此案予以改判,判令职业病防治院补偿裕泰公司400万元,而裕泰公司则腾退价值200余万元的商业门面房给职业病防治院。

  一起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判决标的金额相差600余万元,这在湖北省法院系统实属罕见,因此该案在2002年的执法检查中被列为检查重点。评审专家认为此案存在徇私舞弊、故意违法审判的嫌疑。2002年下半年,在武汉市委领导参加的执法监督员会上,一名执法监督员向市委领导汇报了武汉中院少数法官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事。执法监督员提供了向法官行贿的某民营企业名称及行贿方式,引起了与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当即指示由市政法委牵头,组成有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开展调查。

  专案组首先找到行贿的私企老板,其承认为打赢官司,给了律师几十万元钱去打点法官,但究竟是打点了哪些人,各得多少并不清楚。专案组根据私企老板的交待,很快找到律师,但律师一下子将“门”封死,称他确实从当事人那儿拿了几十万元钱,属正常领取的“律师费”,根本就没有用这些钱去打点谁。

  2003年2月,在专案组的努力下,律师交待出武汉市中院受贿赂的3名副庭长和其他几名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3月,在审查中上述法院工作人员供出了原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柯昌信收受贿赂、枉法办案的实事。5月,另一名分管民事审判副院长胡昌尤的问题也浮出水面。

  这时的柯昌信已调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兼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6月,经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销其武汉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不久武汉中院另一副院长胡昌尤被免去职务,刑事拘留。有钱能使鬼推磨

  调查中发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利用职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枉法裁判、干扰案件的正常进行。

  武汉市汉正街有一起房屋纠纷官司,官司从一审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为时9年。后来胜诉方虽然拿到了判决书,但就是执行不了,败诉方一直在“活动”,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胜诉方后来得知柯昌信收人钱财干扰执行,十分气愤,将事情反映到执法监督员那里。通过执法监督员的不懈努力,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被迫开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站在门口大骂:“老子这几年打官司不知花了多少钱,老子是用钱一步一步铺到你们中院的,是不是还要钱,你们开口呀!”之后,法院执行庭以种种借口将该案中止执行。

  2002年,湖北金马房地产公司老板文艺因诈骗长江轮船公司200万元国有资产被武汉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后的申诉过程中,文艺的亲属通过一名法官向柯昌信转交重金,希望他从中帮忙。几天后这名法官又以省高院也要打点为由,再次向文艺亲属索要10万元。后来因此案影响太大,文艺亲属花了钱申诉又未成功,颇有怨言,对此柯昌信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他们总有用得上我的时候。”

  一次某人向柯昌信建议,将某法官调动工作,因为外界对他收受当事人钱财颇有议论。柯昌信听后却不以为然地说:“法官得的毕竟是小头儿,当事人得的才是大头儿。”言外之意,法官受贿并无不当。

  武汉中院腐败案案发前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副院长们彼此分管的工作,各自为政,互不干涉,互不监督,致使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完全流于形式。

  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在海南省有一桩胜诉案件,因海南省的法院执行不力,武汉中院民二庭审判员刘菊平在得到某房地产公司的“暗示”后,接过这桩并设有管辖权的案件,与柯昌信、胡昌尤等领导商议后,中院向市政法委申请要求去海南异地执行,政法委没有同意。后来他们趁市政法委主要领导进京开会之机,擅自前往海南“执行”回1800万元。房地产公司老板不负前言,参与该案的5名法官各得一套三层楼的高级住宅。胡昌尤分管的民事庭少数法官利用手中掌握的终审权、改判权,不择手段为自己捞取钱财已到了毫无顾忌的程度。某区法院审理商业银行武汉新路支行诉某房地产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某法官收到房地产公司钱财后到一审法院施压,要求判房地产公司胜诉,否则二审改判。一审法院实事求是判商业银行胜诉后,二审审判长果然改判房地产公司胜诉。

  为了使判案有据,武汉中院的一些法官还采用内外勾结的方式,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公证、拍卖、评估、鉴定等相关人员暗中串通。如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与自己关系熟悉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种种暗示使审计结果服从判案的需要。

  据有关知情人透露,在武汉中院还有一条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你有我有全都有”。在民事审判部份,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评议、把关的人员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的副院长都利益均沾。民二庭的女审判员刘菊平受贿23次,其中有12次是与副院长胡昌尤、副庭长王青、周顺昌、高光发及法官李永慧等人共同收受的。根据这项“规则”,有的主审法官受贿后还把赃款带回去分给其它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在这条“规则”的作用下,案件内部监督制约的运行程序演变成了内部人作按分工和利益分配程序。

  据已有的材料显示,在案发前的两年时间里,经二庭副庭长王青利用审判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案件当事人贿赂76.6万元,个人从中得到67.5万元;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收受当事人贿赂69万元;另一副庭长周昌顺受贿35万元;审判员李永慧受贿16.5万元;审判员刘菊平受贿17万元;经二庭审判员程康喜受贿11.8万元;经一庭审判员李小俐受贿10.3万元;审监庭审判员李冰冰受贿8.5万元;执行庭执行员李春清受贿18万元;书记员赵亮受贿17万元。以上人员已被分别判处2~13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律师做了什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的暴露,在社会上引进了强烈的震动。人们纷纷议论,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法官都出了问题,以后到哪儿去找说理的地方,其实公众这种对法院的不信任感早已有之。据湖北省检察院提供的资料表明,1998年至2002年5年内,湖北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141万件,较上一个5年审结案件数下降了10%。其中受理民事案件126万件,下降11%。虽然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而受案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们对一些法官感到失望,不愿去法院“说理”则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与经济部门和党政机关的职务犯罪相比较,总体上法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并不算大。但是由于法官职位特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极为恶劣,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虽然只是其中一小部份,但却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纵观武汉中院腐败案的产生过程,人们不难发现司法腐败与经济领域、党政部门的腐败有一个不同点,那就是行贿者与受贿者不是面对面的进行权钱交易,而是中间多了案件代理律师。我国共有职业律师10.2万人,律师事务所1.1万家,他们扮演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但在近年的诉讼过程中,律师与司法人员互拉关系,请客送礼,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律师干脆就不把心思放在案子上,而是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充当职业“掮客”。在这种现象的误导下,有些人误以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因而在请律师前先要求律师和法官“熟”,否则就另请高明。如此恶性循环,致使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在武汉中院腐败案中涉及行贿律师多达44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队伍的一大丑闻。武汉中院腐败案发后,有人想请一位未涉及此案的律师谈谈涉案律师的有关情况,不想该律师竟一口回绝:“我可以坦白地告诉你,哪个律师没有行贿的经历?关于这个案件我不能给你提供任何线索,因为我还要在武汉做律师、要吃饭,你应该理解,这是干我们这一行的游戏规则。”

  今年3月,司法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的办法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还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赠送礼品……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等。

  然而任何“规定”都不是万能的,还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早在1998年10月,武汉市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该《条例》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制度、执法责任、责任的追究等都做了详尽规定,各级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起震惊全国的腐败案说明再好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有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督机制与其配套,建立这样的监督机制又有赖于推进政治民主,对司法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在谈到武汉中院腐败案时认为,该案的出现还有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我们的司法理念出了问题。从司法结构的角度看,我国是照搬前苏联的审判模式,司法行政化,法官首先是行政官员。在近年的司法改革中,一些官员片面强调法院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甚至要让法官上门为企业服务,使法院不自觉地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赢利机构,法官们也因此顺理成章地活跃在市场经济中。另外现行司法体制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太多的空间,加上缺乏外部监督,不出问题才怪。华怀良陆承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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