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学生不服处分可申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08:03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黄兴国丁晓虹报道
今年4月,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成立,并制定了《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校方制订此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学校在处分学生时,避免因过于武断而给学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6月4日申请评议的是对两名大一男生小项和小戚的处分。他俩在电脑机房因小事起纠纷,几天后双方各约了同学在校门口的人行道上“解决”此事,其间发生了一些推搡动作,被经过的老师阻止。学工办认为,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伤害,但在学院里造成了较坏影响,因此,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两位同学记过处分。两生均不服,认为他们约在校门口时本意是讲和,并没有动手打架,于是提出申诉。 在当天的评议会上,小项和小戚分别就自己的处分提出了申诉。小项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因为当时并没有打架,目的只是调解矛盾,而不是去动手。 评议会上,两位申诉人回答了申诉委员们的问题。“我查阅了学校的学生条例后,认为学院对我的处分过重了,根据事实和事后的态度,我认为自己符合从轻处分的条件。在收到处分结果后,我写了一份申诉书,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申诉要求。”小项说。 申诉委经过半天听证、提问,形成共识:在认定上,学工办给予学生记过处分,是基于事件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适用的条款是正确的;从事情的情节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就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