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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竹厂发生爆炸业主被判半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0:0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陆川讯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德荣有期徒刑半年。

  被告人李德荣与他人合股,在该县平乐镇创办永兴烟花炮竹。去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该厂雇佣的工人李某春、李某、钟某福在厂区搬运和储存烟花料时引起着火,致使厂区发生爆炸,李某春、李某、钟某福当场被烧成重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爆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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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房屋7间,损坏附近村民民房、农作物一批,造成损失达34135元。陆川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荣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烟花炮竹原料时不慎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罚。

  (黄家寿 周端)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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