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定举报假劣药最高奖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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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3:28 北方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李靖)6月7日记者从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辽宁省5月25日首次 出台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在已开始实施。举报制售假劣药品者,最高可得到奖金5万元。
据介绍,《办法》中规定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 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为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奖励标准分为三 级: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 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6%给予奖励;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 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4%给予奖励;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 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2%给予奖励。每起案 件的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查处,虽无罚没款项,但属一级 或二级举报的案件,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5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中还对奖励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生产、销售、使 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进 行销售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中药材除外);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生产 、销售、使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未 标有效期、批号或更改有效期或批号的药品;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 、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也在《办法》监督之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因工作失职造 成泄密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举报电话: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4-22707818 沈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024-825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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