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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丧命工地 索赔官司又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4:30 新华网甘肃频道

  2004年5月31日10时,在定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仲裁庭。仲裁员王树基宣布:“申诉人马志明诉被申诉人定西地区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公司)马龙工亡赔偿申请仲裁一案,现在开庭……”

  惨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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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12日,定西县凤翔镇上台村农民工马龙来到广厦公司项目部所属工地——袁有贵工程队当小工。第二天他未经安全培训,便被安排参加高度危险的拆除楼房作业。在没有安全指挥的情况下,民工们在拆除甘肃省金羚(集团)定西食品有限公司(金羚公司)临街二层招待所旧楼时,站在墙上的马龙随撬落的楼房圈梁先后坠落,腰及头部被房梁压住,脑髓溢出,撒手人寰。

  刚满30岁的马龙扔下年过半百的父母亲、妻子和年仅7岁的儿子走上黄泉路。在短短的几秒钟,,成为违规承包、施工队违规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牺牲品。

  善后协议

  3月15日,在马龙还未下葬之时,经初步协商,甲方当事人袁有贵打印了一份《关于马龙同志意外死亡善后处理协议书》,协议书注明:事故发生后,当即报告了定西县、地安委会,并受理予以调查。经调查,事故原因属实,纯属意外死亡事故。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马龙的丧葬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数额全额支付;2、甲方于3月15日一次性支付马龙直系亲属4人抚恤费6万元;3、甲方今后不再向乙方支付生活弥补费和其它任何费用,也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书公证后生效。由乙方马龙的父母妻儿签字。但后来协议书未经公证,袁有贵一次性付给马龙的父亲马志明6万元后便一走了之。

  调查报告

  定西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对此事故非常重视,3月14日,由安监局副局长赵伟志任组长,从地区监察局、行署公安处、建设处、工会等单位抽调7人,组成袁有贵工程队“3.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立即进行调查,3月18日作出《袁有贵工程队“3.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这项旧楼拆除工程是由旧楼业主金羚公司董事长董义斌以口头协议将公司旧招待所以3万元卖给广厦公司项目部经理王继贤,要求王继贤拆除旧楼并平整场地。王继贤于同年3月5日,将该工程以按拆除完整红砖数每块0.05元计价,将旧招待所拆除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定西县城关乡袁有贵农民工程队。当日,袁有贵工程队开始旧楼拆除工作。我们认为,这是一起由于违规承包,施工队违规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主要原因为:1、广厦公司对所属各项目部监楷不力,对承包、转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王继贤项目部违规将拆除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安全监管缺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3、定西县城关乡袁有贵工程队,无资质施工,没有必要的拆除设备,预先没有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书和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配备专职的安全员,冒险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请求广厦公司赔偿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赡养抚育费等19万余元。4月21日,仲裁委予以受理。

  申诉状认为,马龙未经过岗前就业培训和安全知识的学习,上班第二天就被安排在广厦公司项目部工地拆除二层楼,在无任何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导致被人工拆除的楼房圈梁当场砸死。《关于马龙同志意外死亡善后处理协议书》违反《劳动法》、劳动部(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为此,请求仲裁委依法作出公正裁决。2003年12月2日,定西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处作出《关于对马龙同志认定为工伤的函》,确认马龙系定西地区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所属工地——袁有贵工程队小工。据调查,2003年3月13日上午,30岁的马龙和其他4名农民工在拆除二层楼前墙圈梁时,由于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再加上马龙本人在拆除过程中站立不稳,随圈梁一起从墙头坠落,并被大梁砸中,当场身亡(有《袁有贵工程队“3.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为证)。参照劳动部发C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1、4款和劳办发[1997)62号文件规定,对马龙同志认定为工伤,马龙及广厦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函,在60日内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各执一词

  2004年5月31日上午,在庭审中,答辩人广厦公司认为:一、我公司与申诉人之子马龙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我公司无任何义务承担马龙死亡所引起的工亡赔偿责任。金羚公司与广厦公司没有签订协议,金羚公司与王继贤个人达成口头拆除楼房协议,属个人行为。二、马龙的工亡赔偿费已由实际用工者与申诉入之间达成书面协议,相关的费用也由实际用工者足额赔付,现申诉人提起仲裁申请,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因此,申诉人的要求是无理的,是滥用仲裁权干扰我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同时,我公司将保留就该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提起民事赔偿的权利。

  申诉方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广厦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它的债务清偿,必然要涉及其归属的法人广厦公司。《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62号《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综上所述,广厦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愿赔5万元

  在适用法律、赔偿范围和标准上,双方分歧较大。申诉方认为,事故发生在2003年3月13日,申诉方于同年3月26日提出申诉,仲裁委是同年4月21日受理的,由于工伤认定及仲裁委审理时间拖延,才拖到2004年,因此,应当适用劳动部C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被诉方认为,现在已到2004年5月,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应适用新的规定。被诉方表示,承包拆除工程是项目部经理王继贤的个人行为,广厦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裁决,最多同意承担51000多元,由申诉人从收取的6万元中退回8000多元。

  最后,仲裁员宣布: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不再调解,等待裁决。闭庭后,仲裁员告诉记者,由于《袁有贵工程队“3.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具名处只有“事故调查组”,没有盖单位公章。调查报告书后所附的调查组成员名单上7人签名,证明他们是个人行为。在结束采访离开定西时,记者看到发生工亡事故的现场,在广厦公司盖起的楼房外墙上书写有“定西地区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等宣传标语。(记者 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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