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目前各地人大述职评议未进入实质法律层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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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6: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8日电6月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评议副省长范堆相履职情况,并进行无记名票决。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宪政学教授焦洪昌对此评价称,在述职评议中引入无记名票决方式,是强调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监督,加强人大监督力度的一种新探索;但他亦指出,目前各地进行的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还只是一种工作性质的评议,更多通过评议促其自省、整改,尚未进入到严格的、实质性的法律层面。
所谓述职评议,其范围集中在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主要负责人员身上,其特征是将被任命人员向常委会述职与常委会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结合起来。 据介绍,述职评议至今已进行了10余年,是地方人大逐步探索出来的监督形式。最初这项监督大约是在1988年从浙江杭州等地开始搞起来的。述职评议在1992年以前只在少数几个省实行,到1994年前后,迅速在全国扩展。近几年来,述职评议的范围越来越广,评议的级别越来越高,评议越来越深入。 “无记名的票决方式,避免了因照顾‘面子’、过意不去,而使评议打折扣的做法,使评议更具权威和实效。”焦洪昌教授举例说,此次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对常务副省长范堆相的评议票数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有13票,这必然对这位副省长形成压力,促使其今后改进工作。 焦洪昌教授特别注意到,此次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票决的结果,但并没有如满意票数未能过半的情形怎么处理的章程和说明。 “这很重要。”焦洪昌解释说,因为如果作为严格法律程序上的述职评议往往要有法律后果,如果所评议的人的履职情况没有被通过,是被罢免下台,还是整改后再次评议;是被评议的政府负责人下台,还是整个班子都下台,这些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焦洪昌认为,要使述职评议更具刚性与权威,需从法律上加以明确与规范,完善述职评议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责任。(崔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