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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次对罪犯减刑进行公示听证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0:22 人民网-江南时报

  “罪犯王森(化名),根据南京监狱提请减刑意见,今天我们江苏省高院减刑听证庭在此对你减刑进行公开听证审理,请你坐下如实回答问题……”昨日上午9时,南京监狱内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审判,江苏省高院首次对5名有悔改表现的重刑犯以公示、公开听证审理,并当庭对南京监狱的报送减刑意见书做出裁定。

  目击:江苏省高院首次减刑听证审理记者在听证审理现场看到,听证庭上除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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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法官外,执行机关南京监狱的狱警、监督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分列在审判席两侧,与5罪犯同监区的100多名服刑犯代表也在听证庭上旁听,气氛显得相当的肃穆。

  今年40岁的罪犯王森是第一个接受法官审问的,1999年11月9日,王森因犯抢劫罪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江苏省高院裁定核准后于12月21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20日,王森被减为无期徒刑。法官核实其身份后,主审法官让王森坐在椅子上,听证审理进入了程序:首先由执行机关南京监狱的狱警宣读监狱对王森减刑意见书,庭上称王森能认真伏法、积极劳改、并在2002年9月、2003年8月分别受到监狱表扬,年度评比获优,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对王森减刑十八年十一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其次是审判长对王森提了“自服刑以来获得那些行政奖励”、“有无前科或违规受到处罚”“本人对监狱提请的减刑有无异议”等问题,王森对此做了如实的回答。再次是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检察官对监狱提请的减刑等有无异议发表意见。最后,主审法官则向在场100多名静静旁听的服刑犯询问,对罪犯王森的减刑以及减多少刑有无意见?对王森个人的评价如何?结果他们都没有对同监犯的减刑提出异议。

  判决:同监犯意见为罪犯“减”了三月刑整个听证过程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在庭的服刑犯个个听得十分仔细,也非常关心身边同监犯在听证后的判决结果。在听证庭上,让记者感到突然的是,罪犯邱刚庭上交代2001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服刑期间还打过架,将一名同监罪犯鼻梁打出血,后被“严管”了三个月,邱刚表现出诚恳的悔意。此次听证庭上,执行机关南京监狱建议法院对邱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在休庭十五分钟后,主审法官根据南京监狱的减刑提议、检察机关对减刑的意见合受减刑罪犯的陈述和证据材料,当庭对南京监狱的五份提请减刑意见书做出裁定。具体如下:王森,犯抢劫罪被判死缓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为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谢峰,犯抢劫罪被判死缓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王江,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马峰,犯抢劫罪及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而曾在服刑期间打过架被严管三个月的邱刚,因表现突出,且江苏省高院在5月2日在监区内对5罪犯提请的减刑刑期、对罪犯的奖惩情况公示时,法院从194份无记名“意见表”上发现,共有47名同监罪犯要求法院增加对邱刚的减刑幅度。最后,法院做出裁定,将邱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比南京监狱建议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刑期少了整整三个月。

  意义:减刑“阳光工程”杜绝“关系案”据了解,5年来江苏省法院共审理各类减刑案件94019件次,假释案件8170件次,体现了我国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效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此次,江苏省高院对报送减刑的5名罪犯,进行首次公示和首次公开听证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判决后,主审法官罗荣辉在记者采访时说,以往在罪犯减刑审理方式上,法官都是书面审理的。法院仅根据执行机关报送减刑意见和材料,通过书面审查后就下发减刑裁定。这种审理方式程序不公开,可能会带来“暗箱操作”。通过公开听证和为期一周的公示,执行机关的提请理由、罪犯的现实表现、同监狱人的评价都能够通过公开的程序加以展示,法院对犯人是否可以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大小都能较好的掌握。公开了审理过程,整个减刑假释的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现了审判公开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江苏省高院副院长周晖国说,实行罪犯减刑听证审理并让在押罪犯参加听证会的过程,可以起到起到了“减刑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押罪犯通过公示、听证,看到因悔改较好的同监犯获得减刑,有利于消除其对减刑假释的误解,认识到靠拉关系、找路子减刑这条路走不通。

  省人大常委会李佩佑副主任对在减刑引入庭前公示,认为减刑公证审理是一改过去“暗箱操作”的透明工程,也是民主监督在特殊群体中的有效实行。省法院公丕祥院长指出,积极探索推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听证审理制度的做法很好,法院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公院长表示,省法院将立即着手制定统一的减刑、假释公示、听证规则,规范公示、听证程序,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后,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公示,要将公示与公开听证结合起来。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晓陵教授也认为,长期以来,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都采取由执行机关呈报材料,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检察机关、执行机关、罪犯对法院给谁减、减多少、依据是什么,总是心存疑虑。由于透明度不高,社会上对法院减刑、假释的公正性也心存疑虑,甚至误认为法院“暗箱操作”,此次江苏省高院推行公开听证、公示,以公开促公正。本报记者 许尽义 实习记者 潘家嘉特约记者张明远(兼摄影) 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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