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渑池县杨书群煤矿“4·17”重大运输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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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4:2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1.杨书群,矿主;李点堂,矿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贾三娃,陈村乡招商办主任,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隐瞒,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杨云峰,渑池县电业局陈村所所长,向无证非法矿井供电和提供供电设备,致使无证矿井长期存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张新文,池底乡党委书记,对本乡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高爱玉,池底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池底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笑非,池底乡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代军友,陈村乡党委书记,对辖区内无证矿井长期存在负有领导责任;冯正军,陈村乡人大主席、乡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杨春明,池底乡烟叶办主任(聘干),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隐瞒,给予解除聘用。 8.张永强,陈村乡乡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侯清华,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郭红军,陈村乡副乡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耀军,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杨小勇,渑池县电业局用电科长,对陈村供电所向无证非法矿井供电和提供供电设备失察;李爱民,渑池县委办公室干部,对池底乡部分遇难矿工家属到县委上访,不向有关领导汇报,也没作任何记录,导致事故没有及时上报;韩宁,渑池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对部分遇难矿工家属上访,不向有关领导汇报,也没作任何记录,导致事故没有及时上报,以上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0.石瑞杰,渑池县电业局副局长,对陈村供电所向无证非法矿井供电和提供供电设备失察,以致该非法矿井长期存在,并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刘敬哲,渑池县政府副县长,主管全县安全工作,对无证矿井取缔不力和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1.王伟民,渑池县国土资源局陈村站站长,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②10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6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