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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法官开出“鸳鸯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6:45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荆州6月8日专电记者周寿江报道: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居然出现了诸多不相同的内容,将对原告有利的送给了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给了被告。4日,炮制“鸳鸯判决书”的当事法官荆州中院涉外经济庭副庭长陈新华被开除公职。据了解,1997年10月,原告荆州市渊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荆州市科发宾馆,将科发宾馆9楼的餐厅、舞厅承包给了被告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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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双方因合同等发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2000年6月27日,荆州中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后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荆州中院法官陈新华开始担任重审审判长。

  2002年11月15日,荆州中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但事过一年多后的2003年12月30日,荆州中院才将此判决书送达原告和被告。

  今年1月13日,原告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4月29日,省高院重审此案时,原告提出赔偿其2.1万元损失费用,但法官发现其上诉状中没有这一请求。原告大吃一惊,称肯定有,且已经提交光盘证据。

  经比对发现,送达给原告和被告的判决书,内容竟然有一些不同之处。比如:对原告要求的“2.1万元的损失”,给被告的判决书中,是“原告诉称物品损失及其他的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在给原告的判决书中则为:“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2万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

  经查实,此案审判长陈新华送达给被告和报送省高院的判决书,是私自制作的;并且在送省高院的卷宗材料中,少了原告提供的光盘证据。审理此案过程中,陈还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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