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日前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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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9:11 河北新闻网 | |||||||||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须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才能开发项目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建筑面积计价
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日前出台,该规定对在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销售价格计价方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行。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新条件。按照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二是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同时规定,不同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须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才能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5%。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采用多种计价方式售房。按照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4个条件。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退房。规定要求,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 |||||||||